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辅导:企业名称

2012-10-12 10:17:32 字体放大:  

根据企业名称规范要求,企业名称申请人应遵守该规定,申请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例如"广州四通集团公司",该名称中含有"四通集团公司"企业名称。由于目前登记机关未曾实现联网查询,不可能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知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如果核准登记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称,不发生名称争议,则相安无事。如果发生名称争议,根据注册在先的原则,对企业名称中含有其他企业名称的,应予以纠正。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规范标准是:

(1)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2)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恢复使用的28个字请参看《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3)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4)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

(5)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按上述现行规范标准使用汉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以及标准以外的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 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的要求并非过分。

外国企业进人中国市场应该使用中国老百姓看得懂的文字。许多外国企业十分重视将其外文名称翻译成一个中国人喜欢的名字,一个有汉语意义的名字,如可口可乐公司,奔驰汽车公司。有的外国公司为统一中文译名专门做广告,如飞利浦公司。对中国市场上混乱的菲利普、飞力浦等洋名更正为飞利浦。.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它充斥着街头巷尾和各种社会传播媒介,折射出企业投资人的文化层次和志趣倾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的健康度。因此,企业在确定名称时应符合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亦应反对使用殖民奴化色彩和腐朽封建意识浓厚以及格调低下的企业名称。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名称时应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如企业名称造成公众的误认并对他人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或企业名称含有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损害他人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或企业名称中含有在使用时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等等。无论上述情况出现在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还是出现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均有义务予以调整。

6、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不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经济组织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特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自正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称"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至五年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有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办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7、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

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债权和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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