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指导第八章(2)

2014-04-17 15:54:01 字体放大: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亦可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本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

3.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业病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一,病因明确;第二,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第三,发病具有群体性;第四,具有临床特征;第五,职业病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5.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评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6.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l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l2个月。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

(2)保险事由的特定性。

(3)生育保险与国家人口政策的紧密相关性。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从事自己家庭的家务劳动者并不被视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因而被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外。

2.生育保险基金

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大致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等项内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