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的一种。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基本上是以施害公务员所在机关为义务机关。
特殊的情形有: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使机关的,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程序
1、单独请求赔偿程序
2、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