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63题)
商业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将应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是()。
A.董事长
B.董事
C.专职工会主席
D.财务负责人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64题)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信托无效的是()。
A.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信托合同
B.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C.应当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财产未办理登记
D.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信托无效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托法》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65题)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6个月内全部卖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
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
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证券法》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66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包括( )。
A.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在票据上
B.票据上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
C.必须由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D.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根据《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67题)
甲为其一块名贵金表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足额财产保险。某日,甲将该金表放在办公桌上,被同事乙不慎摔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既可以选择向乙索赔,也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B.若保险公司向甲支付赔偿保险金,则甲不得再向乙索赔
C.若乙向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则甲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D.若甲放弃了对乙的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险法》索赔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C错。AB正确。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故D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68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某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B.某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
C.某经营者因转产原因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D.某经营者出于与竞争对手争夺份额的考虑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题目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正确选项得0.5分)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75- 78题)
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从甲处借款l0万元出资,丙以一辆货车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商标权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戊以一项专利权评估作价5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经查,丙的货车出资时被高估,当时市场价值应当为l0万元。成立后的公司的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甲担任董事长,戊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与其他两位职工代表组成了监事会。根据章程对董事会任期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的第二年要进行董事会改选。公司经营期间,甲欲转让股权给乙,乙表示同意,丙称无所谓,丁、戊与乙有宿怨,坚决表示反对,但出价不如乙高。后甲将股权转给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丁、戊不服,认为此转让行为无效,遂起纷争。
请回答下列问题: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5题)
1.关于各位股东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出资的钱系其从甲处借贷而来,故该出资存在瑕疵
B.丙的货车出资应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主应该登记为公司
C.丁应当与公司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并应经商标局核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商标权出资完成
D.戊应当与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应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专利权出资完成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商标法》第39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Et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题中乙出资的钱是合法借贷过来的,其对公司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瑕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货车应办理过户,商标权、专利权应签订转让合同,并经相关机构登记、公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6题)
2.关于丙的货车出资被高估而产生的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B.丙应对甲、乙、丁、戊承担违约责任
C.甲、乙、丁、戊对丙的高估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D.评估机构应当与丙就高估的1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出资不足的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丙的货车出资被高估,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丙补足其差额,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7题)
3.公司在第二年进行董事会改选时,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董事长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B.公司的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C.公司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
D.监事的任期应该与董事的任期保持一致,董事换届时,监事也要相应换届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任。《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第45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53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法律并没有要求监事的任期应该与董事的任期保持一致,也并没有要求董事换届时,监事也要相应换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8题)
4.对股东甲的股权转让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可以转让股权,因为没有征得其他全体股东的同意
B.丁、戊出价较低时,甲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
C.甲不可以转让股权,因为占有公司注册资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丁和戊不同意转让
D.丁和戊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应当将股权转让给丁和戊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甲向股东以外的已转让股权时,只要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无须全体股东同意;只是在同等条件下,丁、戊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价低时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79-82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遂提供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甲公司将机床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无力承担。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资产处置需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机床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机床,遭到乙公司拒绝。乙公司将该机床作价25万元转卖给李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甲公司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1)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中,重要资产是指价值超过50万元的公司资产;(2)李某系乙公司董事;(3)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现仅有债务人丁公司尚欠其到期货款30万元,此外别无资产,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效力为()。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表见代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乙公司无法预见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超越了公司规定的权限,达成的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80题)
甲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的行为性质为()。
A.预期违约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81题)
就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行为
B.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乙公司在没有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将作价95万元的机床以25万元转卖给公司的董事李某,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公司有权主张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但是不能直接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因为李某不是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且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存在解除一说。另外,还可以请求乙公司就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但是这一选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基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公司更明智的选择是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82题)
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主张权利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债务人丁公司尚欠乙公司到期货款30万元,但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甲公司已经造成损害,甲公司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丁公司代位行使乙公司的债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
2007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未包括厂房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到达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乙银行业务人员表示同意。2008年1月4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甲公司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是碍于甲公司董事长情面而签字盖章的,乙银行不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权利。2008年4月2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请回答下列问题。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1题)
对于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B.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应当事先征得商场的同意
C.订立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厂房,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的影响
D.未出租的厂房,在抵押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将其出租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故A正确。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应通知商场,但无须事先征得商场的同意。且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故B错,C正确。虽然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但是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抵押人也应当享有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具体而言,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转让权、重复抵押权、出租权,故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2题)
关于甲公司、乙银行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B.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对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C.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丙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乙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对于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七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题中,甲公司以厂房抵押,需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故A正确。第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乙银行业务人员表示同意。保证合同已成立。故BC错误。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丙应按照连带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故D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3题)
乙银行通过诉讼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提出的下列抗辩事由可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本案保证合同期间已届满
B.乙银行未先向甲公司催告履行
C.乙银行未就甲公司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D.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因甲公司的清偿行为业已消灭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保证人的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的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故推定为连带保证方式,丙不具有先诉抗辩权,故BC错。而保证合同期满乙未主张权利的,则乙丧失请求权。主合同履行完毕的,从合同也消灭。A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