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帮助2014年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广大考生更好地备考,精品学习网精心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4注税《税法一》第八章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祝愿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五种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价格调整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如卖方佣金)。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详见教材296页)
(二)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②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三、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