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2.2

2012-06-11 18:15:51 字体放大:  

正常情况下: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到银行以划账方式缴纳税款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纳税评估(熟悉,从未考过)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1.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2.筛选评估对象

3.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信息,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1.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3.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

2.约谈纳税人--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实地调查核实--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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