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90-92页、173-175页、179-184页)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成品油、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代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审核可以与增值税同步进行,尤其是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其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综合题常见的出题方式是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核算、纳税审核放在一起考。常考的业务:(1)销售产品;(2)采购材料;(3)销货退回;(4)委托加工;(5)非正常损失;(6)出口。
1.价外费用的范围
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额;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要视为销售行为。
(1)按增值税中所讲内容确认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提应纳消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具体情形 税法规定 账务处理
销售包装物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其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消费税应一同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消费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包装物押金 一般商品 收取时,不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逾期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增(销)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包装物已经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在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增(销)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