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01-19 16:10:09 字体放大:  
编者按:《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一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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