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例外情形。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果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临督
1.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另一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
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三)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四)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l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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