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12-08-09 10:13:08 字体放大: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10月28日开考,考生朋友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精品学习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特别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重点供广大考生朋友参考复习,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包括:①欺骗性标示行为;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诋毁商誉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的含义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比如,将一般白酒装瓶后贴上"茅台"商标的行为,或者在不含有人参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装上成分一栏写上"含有人参10%"等。欺骗性标示分为仿冒和虚假陈述两类。

2.仿冒

(1)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2)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和其他秘密的区别之所在。

(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的重要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考题·多选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 )。(2011年考题)

A.甲公司将其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戊公司

B.甲企业盗窃乙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于产品制造

C.某技术研究院违反约定擅自将丙公司委托开发的某项技术出售给丁公司

D.丙企业在产品发布会上披露了同行业丁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