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012-10-12 17:02: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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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惠税率

 

1.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