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2012考试经济法: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2-10-12 17:26:2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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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案例】甲企业2011年3月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1000万元(含税),3月26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4月11日收到货款。对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应计入3月份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解释】视同销售有8种情形,除“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以外,其余6种情形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