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三类税收入

2013-09-12 13:57:06 字体放大: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三类税收入”,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多选、2012年单选

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应当征税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价格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2.提供劳务收入(P383)

(1)安装费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P384)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