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保证”,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综合,2010年、2012年简答,2012年多选
保证
(一)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2012年多选题)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多选题)
(三)保证方式(2010年简答题)
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解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多选题)
3.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
(1)按份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按份共同保证中的“按份”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份额,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2)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1】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解释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的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