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2013-10-11 15:09:0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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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例题·多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时,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有()。

A.甲声明对企业的债务最多只承担1万元

B.乙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8岁的儿子的名义入伙

C.丙是1年前被开除的警察

D.丁于3个月前刚被刑满释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关于合伙人的资格。(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判断题】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合伙人之间意见不合,甲私自运走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并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合伙企业可以向丁追讨,要求其返还机器设备。()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内部“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