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013-10-11 15:17:33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

股权式企业。由中外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

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外资企业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股
份有限公司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相关考点】股份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四类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经营企业

共同点:投资人:外方、中方

境内——法律适用

境外——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鼓励类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
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
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6)其他情形。

允许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
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
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考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下列各项中,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2009年考题)

A.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选项A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B和选项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判断题】所有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为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那么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可能是属于禁止类或者允许类的。因此本题应当判断为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