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2013-10-11 15:39:46 字体放大:  

(四)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人进行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保险代理也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相关考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

3.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应当注意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在从事保险经纪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进行活动的,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在选择保险人并与保险人进行洽谈时,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六)保监会

1.保险业监管机构。

我国《保险法》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2.主要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2)审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

(5)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6)对保险公司的股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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