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守法合规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二)公平公正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三)资格管理
应当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约定运作
应当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
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五)集中管理
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六)风险控制
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