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概要复习之财产继承权

2011-07-12 17:18:43 字体放大:  

五、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六、遗产的界定和遗产分割原则以及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以下四类:

(1 )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②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⑥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 )公民的债权、债务。

(4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3 )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4 )国有资源使用权。

(5 )承包经营权。

(6 )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 )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i

(3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 )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6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 )遗产已被分割而末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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