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考民法总论复习:民事权利的分类

2013-10-16 15:12:21 字体放大: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

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例如: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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