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服义务兵役退役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经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接受专升本教育。
2.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3.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在总分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区)级以上(含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安县西口回族镇、镇安县茅坪回族镇、宁陕县江口回族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88年12月31日前出生)。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7.符合煤炭企业优秀职工单独录取条件,第一志愿选报煤炭工程类单独录取专业的考生,可在同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累计,按分值较大的一项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统一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照片、成绩、志愿等),由省招办汇总后建立,招生学校录取时在网上下载。招生学校按省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录取名单签发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直接邮寄考生。
第二十三条:成人高校招生全面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能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成人高校不得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单科生和超前生,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办按时向教育部报送当年录取新生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成人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下一年春季入学。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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