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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鉴于我国企业赴美并购的上述失败案例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些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误解和偏见的美国政治家和媒体的确存在;国内企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研究不够深入等。但上述并购失败案例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夸大了。
2011 年 10 月 21 日,他指出,真正提交CFIUS审查的公司并购案例仅占并购案件总数的 3%,而被 CFIUS否决的又只占审查案件总数的 3%,两个 3% 相乘的话,实际上还不到1‰。
据 CFIUS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统计数字,在《外国人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实施后的3年( 2008—2010年) 中,提交 CFIUS 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公司并购案件313件(3年分别为155 件、65件、93件),当事人在 CFIUS 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的并购交易有29件(3年分别为 18件、5件、6件),CFIUS 展开深入调查的并购交易为83件(3年分别为23件、25 件、35 件) ,当事人在调查程序中自愿撤回的并购交易13件(3年分别为5件、2件、6件) ,美国总统做出否决意见的公司并购案件为零。
可见,中国公司赴美并购由于国家安全审查而搁浅的案例属于小概率事件,中国企业赴美投资仍应加速前行。实际上,我国有很多企业成功并购美国企业,例如,中投公司曾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向美国爱依斯电力公司( AES Corporation) 投资 15.8亿美元,以每股 12.6美元的配售价格购置该公司1.255 亿股股票。
遗憾的是,新闻媒体对成功并购的案例报道不多。再换一个角度看,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也不完全是针对中国企业的。例如,美国国会众议院拨款委员会2006年3月8日以62票反对、2票赞成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一项决议,阻止阿联酋的迪拜港口世界公司(DPW) 39亿英镑的价格收购拥有美国 6个港口经营权的航运巨头英国半岛暨东方航运公司。尽管当时布什总统曾表示将不惜动用总统特权否决一切反对并购的立法,但 DPW 最终仍是无功而返。
当然,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时仍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由于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于外国政府控制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而我国目前赴美并购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此,中国国有企业并购时应清晰地突出国有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强化并购交易的商业属性,避免使正常的商业并购活动被妖魔化为中国政府控制下的政治或军事活动。
以上就是对美投资并购指南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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