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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必读: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如何应对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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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受阻于安全审查的典型案例

1990年

美国前总统老布什否决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对西雅图飞机零件制造商的并购,这是中企赴美投资最早因“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而遭美国总统否决的投资案例。

2005年6月23日

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向美国优尼科公司发出收购要约,收购总额为185亿美元,中海油的收购方案为全现金方式,每股为67美元。除185亿美元的收购款外,中海油还将承担优尼科的所有债务约16亿美元。但最终中海油退出竞购。这次跨国并购案是当时中国企业涉及金额最多、影响最大的海外收购。一桩本来对收购双方双赢的商业收购案,由于夹杂了大量微妙的政治思维和意识形态而被扭曲。2005年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33比92票的压倒优势,要求美国政府中止这一收购计划,并以398比15票的更大优势,要求美国政府对收购本身进行调查。7月30日,美国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能源法案新增条款,要求政府在120天内对中国的能源状况进行研究,研究报告出台21天后,才能够批准中海油对优尼科的收购。这一法案的通过基本排除了中海油竞购成功的可能。国会担心或反对的理由是:(1)中国对石油的依赖与日俱增,国有控股的中海油如果收购了优尼科,那么优尼科的石油资源将优先输送给石油饥渴的中国;(2)中海油有l/3的并购资金来自中国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相当于政府补贴,属不公平竞争;(3)在优尼科拥有的石油勘探、生产和提炼技术中,有些可用于军事,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4)中国国有控股的石油公司在伊朗、苏丹这些地方都很活跃,一旦收购完成,这些可用于军事的技术,有可能会出口到这些受美国贸易制裁的国家。同时,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市场,把石油留在美国,为美国提供更多的石油天然气是一项更为有利的举措。由此可见,美国的政治和政策障碍,是这次中海油公司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失败的最主要原因。

2012年3月

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公司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的4个风电场,计划安装三一生产的风力发电设备,为其风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探路。然而,2012年7-9月间,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发布禁制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停止在美国一个军事基地附近的风力发电项目。2012年9月,罗尔斯公司起诉CFIUS。而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再次禁止该项目。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公司追加起诉奥巴马,受到市场广泛关注。2013年3月2日,三一集团对中外媒体宣布,该案的核心诉讼请求“总统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已被法院裁决受理。

何为CFIUS?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是一个跨部门行政机构,职能是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或兼并收购美国企业交易,并根据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展开初步审查或正式调查,提出建议,直至视情况交由总统决定是否批准交易。

CFIUS根据1975年福特总统第11858号行政命令设立,成立之初权力相对有限,直至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资并购美国国内企业,并将审查并购项目责任赋予CFIUS.2007年,布什总统签署《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要求外国收购方和目标美国企业共同提交交易材料供CFIUS审查或调查,并扩大了CFIUS成员范围,要求其定期向国会提交工作报告。

目前,CFIUS由财政部牵头,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办公机构设在财政部。CFIUS成员包括以下11个部门负责人: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能源部、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国家情报局、劳工部。其中,国家情报局、劳工部不具备投票权。此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等5个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CFIUS工作。

以上就是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如何应对安全审查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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