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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编辑:

2013-06-19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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