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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外交学院招生章程

编辑:sx_wangha

2015-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我院在各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个别省、市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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