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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服装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编辑:sx_wangha

2015-0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 学校代码:10012

第三条 学校(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芍药居甲 1号。北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漕碾村西。

第四条 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以服装命名、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本科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文史类、理工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广泛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为依据,执行《北京服装学院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商务英语专业依次按照英语、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史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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