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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右安门校区,地址为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燕京医学院位于顺义校区,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北京市属公办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情况,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条件下,志愿填报在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省区,我校可以接收非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本科的录取原则是: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各项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分数志愿均相同且专业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高职(专科)的录取原则是: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方式,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会考科目和成绩符合我校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录取。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录取专业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三条 长学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长学制口腔医学专业实行“5+3”一体化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完成5年本科学习阶段相关课程并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进入临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阶段培养,并同时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序列。长学制专业招录高分段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长学制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学校在录取时将根据高分区考生报名情况调整录取计划。
第十四条 鉴于我校教学过程中有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长学制学生部分专业课程英文授课,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考生的具体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要求为化学,等级要求B+B+及以上。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加分)后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五)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医学类专业;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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