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aody
2014-07-02
北京市地方性加分人数指标很可能全国领先
教育部的文章中提出的三项大幅减少的加分项目中,全国奥赛科技类加分和体育特长生加分的概念应当都很明确,只有地方性加分感觉概念模糊。那么什么叫地方性加分呢?比如说,在北京市规定的的加分政策中,有几项带“*”的加分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对京外高校招生时不适用。那么带“*”的加分项目是否属于地方性加分?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公示的2014年高考照顾加分数据,加分考生人次排在前三位的加分项目为:少数民族6846人次,占64.25%;市三好学生2064人次,占19.37%;市优秀学生干部763人次,占7.16%。十分巧合的是,在所有加分项目中,只有这三项是标注“*”的本地加分项目。这三项加起来为9673人次,占加分总数的比例高达90.78%。因此可以说每10名加分考生中就有9名的加分是北京本地加分醒目,对京外高校投档不适用。
注: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如果再算上全国奥赛科技类加分98人次,体育特长生(二级运动员)加分587人次,2014年北京市的全国奥赛科技类加分、体育特长生加分和地方性加分三项目总共10358人次。
对比一下,似乎感觉不对劲呀?根据教育部网站文章的数据,这三项“大幅减少”加分考生人数全国才3万人,考生人数不多的北京却占了10358人。有点太多了吧?要知道北京考生人数不过7万多人,而全国考生939万人,北京考生不到全国考生人数的1%,可是上述三项加分人数却达到全国人数的三分之一。瘦身之后的北京市三项“大幅减少”加分考生人数怎么会有这么多呢?按照常规思维,我们有理由怀疑我们假设的地方性加分的概念有误。少数民族、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是属于北京地方性加分吗?然而,什么叫做地方性加分?我们有必要找到准确的官方定义。
查《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44、45、46、47条是关于照顾加分的规定: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6)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级统测达到相应合格标准的。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各省(区、市)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范围,若确需增加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级招委会研究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地区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晨雾认为教育部文件的第47条中规定的所谓“超出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范围”的照顾加分项目应当就是地方性加分项目,这就是所谓地方性加分项目的准确定义。
而《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关于“照顾对象的录取”条款中对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是这样的: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3.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标签:北京政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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