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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2
【精品学习网】为你提供2012年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238。
第三条办学地点:重庆市渝州路79号。学院现有歇台子和双福两个教学区。新生进校入住歇台子教学区。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七条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八条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九条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面向全国二十七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汽车定损与评估)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外,其余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我院现有教职工400余名,其中教授27人,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6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169人。师资队伍中有博士生导师7人,硕士生导师25人,15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学院师资主要由具有后勤工程学院执教博士、硕士、本科等教学经历的专家教授;具有行业、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重点大学毕业,具有良好学识,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构成。
第二十二条我院拥有10668台(套)、6475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35万册,教学用计算机800余台,拥有能源工程、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电子工程、基础实训等7大实验实训中心;制冷与冷藏、空调工程、电力系统、石油炼制、有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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