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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7
五十五、为努力探索符合基础教育培养规律和多元化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2012年将继续在重庆市属高校实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选拔机制,对综合素质高,在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确有才能的考生进行选拔推荐,择优录取到重庆市属高校学习。具体办法详见《关于重庆市2012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2〕3号)。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六、为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2012年我市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2〕4号)文件执行。
五十七、为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我市2012年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1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五十八、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六十、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第6号)文件执行。
六十一、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要求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六十二、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教考发〔2011〕151号)文件执行。
六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未作来源计划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给所报院校,招生院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其他志愿投档,凡是被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录取。
(二)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凡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招生院校根据单独测试成绩和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对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三)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要求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美术类考生档案,再投放艺术其他类档案。
(五)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重庆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六)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艺术院校录取,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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