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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7
信息公开公示
七十四、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示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文件要求,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5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5年底。
七十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为常设机构,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日常工作。
八十、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组织领导
八十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教委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牵头协助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四、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八十六、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八十七、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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