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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238。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委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文、理科考生。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九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清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相同总分的考生,文、理科类再按不同的单科顺序确认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无专业分数级差的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投档原则: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为依据,专业成绩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文化、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文化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相同时,则按专业单科成绩排名依次为素描、色彩、速写;在专业单科成绩相同时,则文、理科类再按不同的单科顺序确认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七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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