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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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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第三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成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五条:我院2016年面向全国招生,具体计划及专业(方向)详见当地公布的招考信息。招生对象为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

第六条:在录取过程中我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重庆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进档原则:在录取过程中优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学院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相关省市招办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进档考生在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在专业安排过程中,若投档分数相同,则安排到同一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学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不愿调整志愿且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者退档。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艺术类专业采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进档考生按艺术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艺术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

第十一条:空中乘务专业认定各省级招办组织的空乘类专业统一测试成绩,成绩合格方可报考。若无联考的省市,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身体健康,无不良病史,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无斜视、色盲、色弱。 身高:女生在164~175cm之间,男生在174~185cm之间。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身体健康,无不良病史,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斜视、色盲、色弱。 身高:女生在162~175cm之间,男生在173~185cm之间。

航海技术专业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不低于5.0。

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不低于4.8。

其它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各专业招生的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三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结束,备案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在学院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8000-118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院2016年新生入学须知。学院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每学年1000-1200元/生、年。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奖学金与助、贷学金

第十五条: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获得校企合作单位在我院设立的多种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对优秀特困生可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其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已开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市,贫困学生可向当地的学生资助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8000元/生.年,逐年申请、逐年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若与教育部或重庆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教育部或市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我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招生监察电话:023-85530111。

第二十一条:学院地址:重庆双福新区学院大道7号

联系电话:023-63437777

学院网址:http://www.cqjy.edu.cn

邮    编:402247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重庆交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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