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04-13
十、特殊类型招生
52.高职单独招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28号)规定执行。各高校要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组织、严格按计划录取、提高报到注册工作质量,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单招工作有序开展,为2017年全面实施高职(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奠定基础。2017年起,统筹实施高职对口招生、高职单独招生、高职拔尖技能人才免试招生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系统整合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招生录取方式及规则,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模式。
53.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投档时将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投档。
54.军队(公安)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和士官招生:
(1)军队院校招生按照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执行。
(2)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6号)文件执行。
(3)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面试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4)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55.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133号)规定执行。
(2)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本科批(未作来源计划院校)、艺术本科批A段、艺术本科批B段、艺术高职专科批。
①未作来源计划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②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美术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其它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一个专业志愿。
(3)录取规则:
①报考艺术提前本科批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专业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所报院校,学校依据招生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录取,招生学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凡是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填报的其它院校志愿进行投档。
②凡认定我市艺术专业统测成绩的学校,从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的生源中进行投档;我市开展专业统测,招生学校单独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我市未开展专业统测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
③对按专业成绩或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市内高校按比例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20%,录取规则须在投档前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其它高校则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全部档案投放给招生高校,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及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④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档案。凡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先投档给艺术院校,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档给普通高校录取。如只填报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须在艺术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4)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56.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1)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8 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2年版)执行。2017年按2016年版新标准执行。
(2)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
①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
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
③高职专科批(专科、高职院校计划)。
(3)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体育类志愿设置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3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批设4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4)录取规则。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将考生的档案全部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审录,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5)凡兼报体育类志愿和普通高校志愿的考生,先参加体育类录取。体育类录取结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校志愿的录取。
57.保送生招生。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25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58.其他类招生:
(1)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5〕176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158号)执行。
(2)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3)预科直升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直升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2〕10号)执行。
(4)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贫困地区定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和《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执行。自2014年起,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按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6)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文件执行。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招收农村学生进入市属高校一本批次专业学习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1号)文件执行。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实行全市统一测试,招生院校在考生统测合格及文化成绩达到招生院校调档线基础上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未经统测或统测不合格的考生,任何高校不得录取到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6年底。
61.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6年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6年底。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64.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66.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十三、工作职责
67.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8.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常设机构,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69.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70.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四、招生经费
7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72.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7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4.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75.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76.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6年重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分享到这里,更多内容请关注重庆政策大纲栏目。
标签:重庆政策大纲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