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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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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1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美术学等2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9500元;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商务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5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3、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和应用心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4、广播电视编导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为2016年新增专业,其学费待物价部门审批,可参考相关专业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6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400元。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条 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http://ygxy.fz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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