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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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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7500元——8500元。

2、住宿费:

(1) 四人间:每人每年14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电脑桌、衣柜、书柜、单人床;

(2) 六人间:每人每年12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双层床。

3、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十三条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发证学院为: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481926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传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二十条 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 曾老师(手机:13599292824 63168847)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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