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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章程

编辑:sx_haody

2016-05-25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2016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标代码:13470),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州大学为主体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省会城市福州市中心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四条 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含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派出的招生监察组组成的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77330、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八条 学院2016年计划面向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40个本科专业、3000名本科生。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南、湖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科第三批次招生。具体的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fdzcxy.com)浏览。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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