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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2016年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权益,确保我院2016年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高等院校代码:13771
高等院校全称: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院校性质:省属院校
院校层次:高职(高专)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教先进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福建省连续五届文明学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院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福建省软件适用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福建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福建省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院校,海峡两岸职业英语师资交流与培训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专业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七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咨询本。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各省市高招办实行的投档政策,按考试成绩高低、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福建省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该省投档录取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专业顺序投档录取时,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果愿意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直至满额。
第十条 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可将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美术专科批,专业成绩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最低控制线为各省高招办划定的文化、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综合分换算方式参照当年各省市(自治区)录取相关文件通知。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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