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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龙岩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是以工学为主,文学、理学、农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是: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草拟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 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核准并加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 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进档考生填报的 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有关专业录取要求:
1。外语类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口试成绩合格以上。
2。福建省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线上)。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3。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认可相应省份艺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分数线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5。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龙岩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6。因无少数民族语言类的教师,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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