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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通知

编辑:

2015-11-26

五、录取工作

(一)本科录取。有安排本科招生计划的类别,根据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分别划定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由院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在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高职(专科)录取。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和面向中职生考试(不分类别)分别划定“保底线”。实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由院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录取。

(三)录取照顾政策

1.报名参加高职招考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规定的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2.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考生仅限在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报名参加2016年我省高职招考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免试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10分照顾。

已参加2016年高职招考报名、但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对口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中职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其余考生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3.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录取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

(四)参加高职招考,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16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手续,并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和录取。高职招考与普通高考是两项独立的考试,考试成绩互不通用。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高职招考是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质量、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招生院校要对通过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进行单独编班,要针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特点等,研究制定专门培养方案,积极探索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

(三)各招生院校要将高职招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包括招生录取规则和具体实施办法等),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要按照教育部有关阳光招生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范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对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高职招考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广泛宣传高职招考意义、招生政策和招生院校、专业信息,积极发动符合条件考生报考。各有关学校要通过宣传栏、广播、校园网、班会等渠道,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和咨询,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把在外实习的应届毕业生纳入工作范围,及时与在实习岗位的符合报考条件的每一位毕业生取得联系,积极做好动员发动工作。要加强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指导,要求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认真阅读有关招生院校的招生录取规则,自主选择报考院校和专业,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普通高中学生参加考试后,须回原学校学习,完成规定课程,方可进行高中毕业资格认定。

请各市、县(区)教育局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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