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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法规对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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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各项法规对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全部内容就是这些,考生一定要按照考试要求认真完成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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