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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第二十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系统显示的高考总分和排名为准。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的,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英语及商务英语等六个本科专业每人4730元/学年,其余本科专业每人4180元/学年;
“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第1、2学年)和保留学籍(第3、4学年)期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应缴纳16720元的学费(每学年4180元)和58280元的培训费(含出国语言强化培训费、托福或雅思培训费、出国前期课程培训费、合作院校专家讲座课程培训费等),合计75000元。该部分费用可分为三次交纳,在第1、第2学年开学时每学年交纳25000元的学费和培训费,在第2学年办理完签证手续出国前一次性缴纳25000元的学费和培训费。第3、4学年在国外合作院校的学费由合作院校按其国际生学费优惠10%的标准收取;国外学习期间的食宿费自理。
住宿费:每人每年750-17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东金融学院监察处
联系人:曹老师
监督电话:020-87053939
传真:020-37216666
电子邮箱:a37215393@21cn.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15393
传真:020-37216086
电子邮箱:zsgduf@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gduf.edu.cn/zs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金融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委托广东金融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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