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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二、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
(一)体育加分基本条件及分值
1.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相应运动员等级称号、比赛名次,符合在沪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有效高考报名号。
2.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3.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4.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网球、射击(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5.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高中阶段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体育比赛(见附件3-4),并符合规定的项目名次成绩,由本人申报、经学籍所在学校、在训单位审核公示,区县教育和体育局及由市教委和市体育局指定的部门复核和资格认定。
6.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网球、射击(射箭)等项目参加“市统测”合格且经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
同时符合1、2项条件或1、3、6或1、4、5、6项条件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原始分上加5分;同时符合1、5、6项条件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向上海高校投档。考生的运动项目名次、运动等级、其他荣誉称号等加分不可累计。
(二)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
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详见附件5。
三、组织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工作
(一)2016年“市统测”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委托上海体育学院组织。
(二)符合本文规定的考生可按《2016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办理程序(见附件6)填报《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见附件7),经过基础材料审核认定后,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委托的职能部门书面通知参加“市统测”的考生。
(三)为严格执行体育专项测试要求和程序,上海体育学院依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考试与评分标准》具体组织专项测试。
(四)“市统测”按照“项目分类、水平排位、位前优先、好中选优、结果告知”的原则进行。“市统测”按照项目分类组织,考生测试情况当场告知,并由考生本人签字。依据考生专项测试成绩排列水平位置,对专项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予以淘汰。“市统测”只举行一次,不安排补考。因病、因伤不能参加测试者,其“市统测”成绩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测试结果由上海体育学院在考试之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考生。
(五)“市统测”成绩合格者的名单,由上海体育学院报市教委,经复核确认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和上海体育学院同时予以公示。
(六)“市统测”成绩合格且经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加分。
(七)在外省市就读具有本市户籍的高中毕业运动员,如回本市参加高考并需办理高考体育特长生加分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该项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报名,出示已取得的上海高考报名号,同样按相关程序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参加“市统测”。未参加“市统测”或“市统测”不合格以及复核、公示及之后的核查中如有异议或被发现违规者,均不得按体育特长生给予高考加分。
(八)“市统测”的水平排位结果及测试成绩,作为招生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重要依据,可直接使用;在“市统测”成绩合格且经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中择优选取拟作为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按照有关政策决定。
四、2016年相关工作进程安排
具体日程安排详见附件9。
五、实行阳光招生的相关措施
(一)严格执行推荐责任制度。各区县教育、体育局和负责推荐的学校以及其他训练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推荐关,对考生和推荐教师(教练员)加强诚信教育,对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坚决不予推荐。各推荐学校和训练单位必须保存考生在校期间的运动队名册、运动员注册、训练考勤、训练记录、竞赛活动和成绩记载等基础性档案资料备查。考生及家长须认真阅读本文件并填写《考生确认回执》(附件10)。考生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推荐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校内公示栏公示7天后加盖学校公章,方可报送上级部门审定。
(二)落实考生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及区县体育部门职责。各区县体育局和有关学校应加强跨区县就读、注册、训练、参赛运动员的监管,严格把关。由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负责审核和推荐,并提供相关基础证明材料(集体项目主力队员要另附相关的基础材料)。由负责组队参赛的责任教师(教练员) 签字确认,报组队参赛学校(训练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同时,考生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和区县体育局,必须向考生就读的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提供该考生训练与比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考生就读学校和区县体育局另行出具就读学籍和跨区训练比赛证明,签字审核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公示采取考生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和就读学校共同公示的办法。
(三)各有关单位、各高校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加分公示过程中,如接到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应将各项反映情况及相关考生材料一并如实上报,同时报送本单位(学校)监察部门。
(四)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院校应认真按照招生简章公示的招收项目、标准、人数和程序等规定开展工作。拟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名单(包括拟按照达到本科控制线65%及文化课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应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招生部门牵头,会同学校体育、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后报送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同时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公章报送市教育考试院,由市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报送市教委。
(五)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和违规考生退出制度。各招生院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对提供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者应给予相应处分并严格实施违规考生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采用制作假证、冒名顶替等各类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考生,招生院校应坚决不予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则应取消其学籍,并由市教育考试院将其违规、作弊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予以严肃查处。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上述招生工作。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门)独立负责。
(六)各高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继续落实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2016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有关监察事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沪教委办〔2013〕80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1号)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市教委联系人:体卫艺科处柏丹;联系电话:23116750
学生处俞冶论;联系电话:2311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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