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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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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七)录取办法。

1. 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我院统一组织实施。

2. 我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比例投放考生的电子档案,招生院校的工作人员在本校招生录取场所通过网络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时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确定拟录取考生的拟录专业;对未被录取考生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写明退档考生的退档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载投档考生的处理结果。

作为考生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录取院校要妥善保存拟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

3. 各招生院校应按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不得随意改变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已向社会公布的承诺。

4. 按计划招生。对教育部下达的已经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撤减。为了确保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我院将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在相关批次设置征集志愿。当高等学校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原报考志愿考生中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或完成计划后追加招生计划的,我院将汇总计划缺额信息和追加计划信息按约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向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以确保招生院校按时完成招生计划。

欢迎各高等学校在录取中向我区追加计划,追加计划请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5. 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换录。

6. 录取工作的具体程序在正式录取前公布。

7.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广西招生的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在向录取的本科层次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有我院具印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三、录取批次和时间安排

(一)录取日程表

(二)各批次招生院校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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