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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江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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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招生计划量大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省份,在未满额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技能高考各专业以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江苏省的考生安排专业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执行。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高考成绩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总分15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外语总分12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对部分专业设定身高要求。艺术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65米以上、女生在1.55米以上;体育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护理学(本科)和护理(专科)专业一般要求考生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我校未组织校考但投放艺术类专业计划的省份,艺术类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

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在投档考生中,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60%、专业测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总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除体育类、石油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我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同批次线上计划未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长江大学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中国石油奖学金、神开德贵奖学金、“关公文化伯伟”奖学金、王涛英才奖学金、向郝氏奖学金、正大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尚贤助困基金、楚源奖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惠农学子助学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助学金等40余种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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