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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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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依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和学校特殊类型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湖北中医药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

邮政编码:430065

咨询电话:027-68890297 027-68890299

传真:027-68890050

招生网址:/zs/

电子邮件:zsb@hbtcm.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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