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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
为保证河北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15年河北大学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
2.学校代码:10075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1921年建校;河北省惟一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河北省惟一入选高校。
6.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河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授予河北大学学士学位。
7.办学地址:
校本部: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新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医学部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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