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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河北金融学院2015高考招生简章、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学校代码:11420。
学校创建于1952年,原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2000年4月划转河北省人民政府,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学校占地1323亩,坐落于古城保定。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邮编:07100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本、专科毕业生,颁发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的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至120%。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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