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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河北大学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需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各类、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学费为28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学费为18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设计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动画、绘画、书法学、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学费为8500元/学年;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哲学专业学费为4500元/学年;其它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助学金等多种渠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9698
学校网址:http://www.hb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haoban.hb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北大学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河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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