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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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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49.对口招生生源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就地转为普通招生计划。

50.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欢迎部属和省外高校在录取时向我省增加本科招生计划。高校追加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2.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53.优惠加分项目、分值和有关事项

(1)国家确定项目的优惠加分分值

第一类,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8年起全部取消。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教育厅专项资格认定合格的。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

③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

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高校省内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报考省外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最高一项,报考河北省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最高一项。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我省按照加分后的分数投档,录取时是否考虑加分因素,按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和我省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多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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